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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完全,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18-05-22 14:4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行政法务律师
【基本事实】
李女士与2014年2月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依法书面公开位于廊坊市广阳区某村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
2014年3月,李女士收到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其仅公开了土地登记申请和一份不完整的地籍调查表,对于其他信息既不提供,也未作任何回应,特别是对各政府部门、村委会的签章页进行了有意隐匿。
李女士认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不向自己公开完整的土地登记原始资料信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李女士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帮助其诉请人民法院确定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判令国土资源局向自己公开完整的土地登记原始材料。
【办案掠影】
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作为本次案件的代理律师仔细了解并分析了案情。根据李女士的说法,她因自有房屋所在区域面临拆迁,发现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廊建(宅籍)字第N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房申报审批材料、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卡)。2014年3月,李女士收到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其仅公开了土地登记申请和一份不完整的地籍调查表,对于其他信息既不提供,也未作任何回应,特别是对各政府部门、村委会的签章页进行了有意隐匿。
对于案件事实,被告方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14年2月,李女士向其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李女士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与同年3月向李女士供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了土地档案中的全部材料,包括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等。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称其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没有任何隐瞒,李女士所谓的国土资源局有意隐瞒材料的行为是没有依据的,李女士所称的各政府部门、村委会签章页,在档案中并未发现,故其无违法行为,李女士诉求没有依据。
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随后又与被告方展开辩论,强调被告方虽然进行了信息公开,但并未完全公开相关信息,并拿出法律依据。最终,经过法院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被告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原告李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全面答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律师释法】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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