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5 15:5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张云系永泰县赤锡乡赤锡村村村民,其为核实其居住的永泰县赤锡乡赤锡村赤锡39号房屋及承包土地被拆迁及征用行为的合法性,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告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张先生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后了解到,王有银律师带领的北京圣运团队专业代理拆迁领域的案件,似乎是看到希望的张先生,毅然下定决心要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办案掠影】
接待张先生的是北京圣运律师团队中资深的王有银律师,通过交谈,张先生发现王有银律师确实非常专业,一开口询问他的全都是案件关键点所在,一阵见血地指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违法行为并帮助张先生分析维权思路,听完之后,张先生已经下定决心要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团队来代理自己的案子,为自己讨回公道。
圣运团队介入后,决定由全国百强律师王有银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宋金玉律师和刘宏国律师具体负责此案。几位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立即开始部署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在取证后律师们讨论认为:一、原告张先生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所在地系经福建省计划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永泰县界竹口水电站项目,被告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依法主动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以便于公众知晓。二、被告关于原告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不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三、原告张先生所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四、被告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且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好给当事人提供了依法调取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法律依据,可惜的是,很多当事人到现在也不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知情权。北京圣运团队的律师们想借此案例再次告诉广大被征收人,再多的倾诉和抱怨都解决不了你的拆迁问题,及早地寻求法律保护,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来帮助自己获取最合理的补偿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