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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疑违法,圣运律师巧用"两招"为村民维权
2018-05-15 15:4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家住河北秦皇岛昌黎县泥井镇井儿庄村的王云龙先生靠承包该村部分集体土地为生,多年来凭借着耕种勉强维持生计。2014年年初,一个号称属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小组一行人风风火火地来到井儿庄村,在村里公告栏张贴了几张"征地公告"便扬长而去,留下包括王先生在内的村民面面相觑。如果耕地被征收,许多村民的生活来源就成了问题,对于这群朴实单纯的人们来说,就像天塌下来了般无助。
一般的老百姓对于政府部门的决定都是乖乖遵守,但是在这件事上王先生留了个心眼。王先生想到村主任曾对他们做过的普法宣传,当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存在疑问时可以委托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在他的帮助下申请政府进行信息公开。于是,王先生带着村民们的无助与期待,独自来到北京,找到专门帮百姓跟政府打官司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第一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村民真相
接到王先生的委托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派出了在这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王有银主任与王先生进行更深入的沟通。王有银主任发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行为存在众多疑点,其合法性不明,应该得到核实。而进行核实的最佳途径就是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王主任可以运用其丰富的行政法知识查明国土资源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以进行进一步维权。
于是,在王主任的指导下,王先生作为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申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王先生承包耕地所在区域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的征地批文及勘测界定图、征地公告、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文件。"
在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威慑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很快作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然而,这份告知书却不那么有"诚意":国土资源厅告知王先生其所需信息为昌黎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可以指导王先生到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查询。
王主任很快发现这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纯属敷衍王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王先生要求公开的征地批文只能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恰恰就是这个案件中的批准机关。作为批准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不但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反而"踢起了皮球",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严重违背了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和依法行政的理念。
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毫不负责的"信息公开"下,"第一招"失败了。王先生以为维权失败,十分沮丧,甚至准备打道回府。然而,王有银主任却临危不乱,胸有成竹,因为经验丰富的他早有准备:A计划失败了,还有B计划——申请行政复议。
圣运律师"第二招":申请行政复议,打击违法行政行为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失败后,王有银主任马上转换思路,重新整理了资料,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国土资源部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这是公民、法人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王主任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内简明扼要地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河北省国土资源局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反而要求申请人向其他部门申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还加重了申请人的程序负担,违背了"高效便民"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理念。
然而河北省国土资源局却在复议机关面前斗胆狡辩,认为其之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胜诉动态】
经过对资料仔细的整理和对事实认真的调查,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下:"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王有银主任运用其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一条路行不通的情况下,及时调整策略、转换思路,由申请信息公开转化为申请行政复议,为王先生的维权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可以促进政府的依法执政,也使得公民在面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找到了一个维权的途径。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本案中,首先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不仅仅是为了核实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就本案来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可以看看这块地是否被政府征用,征地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哪些房屋属于红线图外,土地等级究竟是多少……这就相当于督促政府把征地的标准公告天下,也就维护了委托人的权利。
然而,被申请人因为某些原因不愿意进行信息公开,公然逃避责任,此时申请行政复议则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本案中,王有银主任没有僵化思路,而是灵活运用两种途径为委托人维权,最后也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王主任不但自己在征地、拆迁的诉讼、非诉事物方面拥有很强的实力,在他的领导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有着一批优秀的拆迁律师时刻准备着为委托人维权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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