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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胜诉案例看如何应对规划许可纠纷
2018-05-25 10: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高文德家住山东安丘市安丘镇城北向阳路,在该路段拥有一套合法房产。由于城乡规划的需要,安丘市规划局早在2011年就向高文德送达了房屋拆迁告知书,高文德的合法房产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面临拆迁,这让他气愤不已。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高德文曾多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均以败诉告终。
韩克明家住山东安丘市和平路韩家后新兴一巷。无独有偶,他也遭遇了和高德文类型的事儿。为了核实拆迁行为的合法性,韩克明多次向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拆迁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内的申请拆迁许可必须的材料。2011年8月12日,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韩克明公开了其作出的地字第37-07842010005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韩克明也和高德文一样,多次将安丘市规划局告上法庭,但是事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眼看着,拆迁日期将至,自己马上就要变成一个无家可归的人了,走投无路的高德文、韩克明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作为一家综合所,在行政法务方面拥有很雄厚的实力,于是他们求助于圣运律师,希望圣运能还他们一个公道。
【办案掠影】
圣运律所的裴爱英律师作为圣运的合伙人律师之一,其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加之多年的执业经历积淀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了解到高德文、韩克明的案情复杂又十分紧急,裴爱英律师临危受命,接受了两位委托人的委托。
介入本案后,裴爱英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裴爱英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针对案情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周密的维权计划。其实,两位委托人的案件非常类似,对方当事人又均是安丘市规划局。在维权的过程中,许多步骤都可以两个案子同时进行,这样既节省了人力物力,也能争取更早为委托人解决纠纷。
调查过程中,裴爱英律师发现,2011年8月,两位委托人均为核实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向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对方分别向两位委托人公开了地字第37-0784201000534号、地字第37-07842010005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两位委托人的房产在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该规划许可对他们的权利产生了直接影响。
经过详细的分析调查,裴爱英律师已经了解了规划局的违法点所在。分别分析两个案情,裴爱英律师认为,规划局对高德文作出的规划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没合法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没有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程序及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了高德文的合法权益。而在韩克明的案件中,韩克明现在仍是农业户口,所建房屋的用地为集体土地。另外,,规划局对韩克明作出的规划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没合法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没有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程序及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了韩克明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划局提交的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与存根不符。
对于胜诉已经成竹在胸的裴爱英律师向两位委托人汇报了维权的进展情况,在她的帮助下,两位委托人再次分别将安丘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作出的地字37-0784201000534号、地字第37-07842010005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庭审过程中,安丘市规划局辩称:一,我局所作的地字37-0784201000534号、地字第37-07842010005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我局所作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正确。三,我局所作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其认为原告高德文、韩克明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而安丘市规划局所作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依法应予维持。
面对安丘市规划局的狡辩,裴爱英律师临危不惧,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简明、扼要、有理有据地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交了更加充足的证据。最终,安丘市规划局难敌裴爱英律师在法庭上的英勇表现,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丘市规划局颁发地字37-0784201000534号、地字第37-07842010005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安丘市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完善相关手续。
【律师说法】
以上两个案件的本质是相同的,均是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政府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抗争。然而,两位委托人在找到圣运之前已经进行了长达几年的斗争,却均未实质上解决烦扰,拆迁的日子依旧一天天临近。如今,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获得胜诉,得以维权,与圣运律师裴爱英在行政法方面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是分不开的。因此,在遭遇类似案情后,为了早日维权,少走弯路,最大程度上节省人力、物力,委托一位优秀的律师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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