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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违法行政行为,选择合理方式进行维权
2018-05-25 10: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陈俊伟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谭桥村村民,在谭桥村板桥41号拥有合法房产一处。多年来,陈俊伟和家人一直生活在这里,虽然平淡倒也其乐融融。然而,这份平淡祥和的生活却没有永久地持续下去。2013年3月15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榕国土资强【2013】0030号《公告》,认为陈俊伟所有的房屋欠缺土地使用权证,系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然而,陈俊伟家的老宅在此之前未曾收到任何"违建"通知。住的好好的房子,为何突然就变成了违法建筑了呢?
一头雾水的陈俊伟认为,虽然不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何时会拆除自家老宅,但是为了以防万一,他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就此事进行咨询。
【办案掠影】
简单地交谈后,圣运律所接待陈俊伟的专业拆迁律师宋金玉认为,此案应是一起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为了防止陈俊伟家老宅遭遇"行政强拆"惨状,宋金玉律师建议陈俊伟先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强制行为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不仅能对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也能在维权的过程中有更多机会发现政府行政行为的违法点。
维权心切的陈俊伟全权委托圣运律所宋金玉律师为他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宋金玉律师马上启动调查程序,为诉讼搜集资料以获得较高的胜算。作为一名称职的拆迁律师,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是十分重要的。所谓百闻不如一见,拿着自己亲手搜集的资料和证据,有利于制定更完善的维权计划,虽然要付出更多努力,但为了早日解决委托人的烦恼,宋金玉律师认为这一切都是值得的。
经过实地调查加上陈俊伟所提供的资料,宋金玉律师发现此案中,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理由是欠缺土地使用权证,然而早在几年前,陈俊伟就曾向村委会递交过书面申请,但由于福州已经长期多年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所以耽误了下来。宋金玉律师认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榕国土资强【2013】0030号《公告》实体和程序均违法,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委托人陈俊伟自出生便是谭桥村村民,且自始至终仅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建成已达6、7年之久,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合法建筑,受法律保护。第二,福州市认为陈俊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福州已经长期多年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而且当时村委会及相关政府部门允许原告建设该房屋且长期存在,现在不能让包括原告在内的被拆迁人为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买单。第三,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公告予以张贴送达的方式明显违法。委托人陈俊伟的房屋建筑面积大约为824平方米、占地面积270平方米。而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陈俊伟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的测量数据与实际出入较大,且未经核实、勘验等相关必要程序就作出公告。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第四,《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未报福建省人大审批,违反《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公告的职权依据,也不能作为审理该案的法律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已被清理,属于无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且是红头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理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应该撤销其作出的榕国土资强【2013】0030号《公告》。在掌握相关事实证据后,陈俊伟将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圣运律所宋金玉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然而,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却辩称,其发现原告的未经批准占地建设行为之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咨询了鼓山镇人民政府、晋安区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等单位,确认原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06年8月26日后在晋安区鼓山镇谭桥村板桥占地建设砖混结构四层建筑物。原告的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关于村民建设住宅需依法申请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因此,才作出了榕国土资强【2013】0030号《公告》。被告认为这一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是合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维权的道路却没有想象中平坦。即使掌握了确凿的违法依据,在维权的过程中还是可能遭到各方面势力的阻挠,尤其是在被告是强大政府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披荆斩棘、克服一切不利因素,获得法官的青睐?这时候,一位经验丰富并且能够灵活运用行政法相关知识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宋金玉律师及时选用最符合具体案情的维权手段为委托人维权,为胜诉争取了更大的可能性。在遭到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辩驳后,宋金玉律师立刻重新投入新一轮的证据搜集,以更加确凿的证据博得法官的肯定。
【律师说法】
"建筑被认定违法,难逃强拆厄运。"这一应该出现在报纸和新闻中的案情发生在了普通百姓的生活中。当遭遇政府的此类公告时,切莫慌张,首先要保持镇定,不能以不理智的行为来抵抗政府的行政行为,否则只会得不偿失。如果选择了暴力手段抵抗政府,只会是鸡蛋碰石头,不会有好结果。一位优秀的律师,不仅能为身陷法律纠纷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更会成为解决他们烦恼的关键性人物,这就是律师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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