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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签空白协议 圣运及时维权
2018-05-25 10:0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
(更多详实案例,请参阅:《征地拆迁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案情概览】:
2009年末,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接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某村一村民的法律咨询并办理了委托代理。该村民合法拥有前述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处。2009年,上海市金山区道路建设指挥部以新建隆安东路为由,声称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包括委托人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拆迁,代表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与本案委托人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要求委托人在其提供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空白合同)上签字,并承诺一定会按照法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对委托人给予妥善安置补偿。
基于对政府部门的信任,2009年9月,委托人在空白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合同相对方为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同月,申请人拿到填写完毕的补偿安置协议,发现协议中补偿标准不合理,遂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为其维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律师立即以委托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之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安置协议》无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又为当事人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本案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还是对本案的相关细节进行了分析: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这一点也可以在1996年7月24日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被其废止的1993年11月24日法复【199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所折射出的法治精神上得以印证。
基于以上分析,委托人当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在此不作赘述。
【办案点睛】: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提示,实践中接触到很多类似案件,当事人被骗在空白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上签字,其后才发现拆迁人当初承诺的安置补偿标准根本是一纸空文,之后围绕该合同进行一系列的诉讼,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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