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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确定张贴土地公告属于县政府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律师成功维权
2018-05-25 11:5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宋金玉
案由: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
案源地: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
司法程序:行政诉讼
原告:连江县潘渡乡林先生等15人
被告: 连江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金玉(拆迁主办律师)
【背景】
林先生等人是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潘渡村村民,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2013年9月5日,林先生等人通过连江县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连江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7日作出连政[2011]14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以下简称14号《征地公告》)。林先生等人从未在潘渡村见到过上述公告。林先生等人认为连江县政府不张贴征地公告的行为,侵犯其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遂决定委托宋金玉律师对连江县政府未张贴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启动法律程序。
【维权第一辑】行政复议决定,无视客观事实
2013年9月22日,林先生等人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12月17日,林先生等人收到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政行复[2013]43号行政复议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无视连江县政府确实未张贴公告的客观事实,维持了连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14号《征地公告》的行为。
【维权第二辑】一审行政裁定,驳回林先生等人起诉
林先生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遂委托宋金玉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其确认连江县人民政府未张贴14号《征地公告》的行为违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榕行初字第126号行政裁定,以"张贴征地公告的行为不是连江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原告将连江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林先生等人对连江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维权第三辑】二审裁定,支持林先生等人诉求
宋金玉律师经过了细心研究,坚定地认为连江县人民政府是适格被告,遂于2014年8月9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其撤销[2014]榕行初字第126号行政裁定书,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2014年9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闽行终字第2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行初字第126号行政裁定,并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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