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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
2018-05-25 11:50 文章来源:北京拆迁律师
【案情概览】:
王先生与母亲李女士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电工里各有房屋一座,2008年3月份,秦皇岛大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称取得合法手续开始对他们所在小区进行拆迁。2010年1月4日,秦皇岛大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王先生和母亲已经在拆迁进行初期,聘请了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启动了拆迁许可和拆迁裁决诉讼程序,两个案件均以作出二审判决,判定王先生和母亲李女士败诉。
2012年6月7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向李先生及李女士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12年6月18日前搬离房屋,交付秦皇岛大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拆除。2012年6月10日,王先生和李女士正式委托本所代理其房屋拆迁案件。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本案中,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以执行通知书的形式启动执行程序违法。
【办案点睛】:
本案中,执行法院并没有由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仅以一名执行庭法官的名义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对此代理律师依法以当事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对于普通公民,面对司法强制措施,一定要保持理性,寻找执行过程中法院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等情形,以期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寻求法律保障。
【重点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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