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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可诉
2018-05-25 11:50 文章来源:北京维权律师 征收律师
【案情概览】:
2011年7月,为修建安岳大道形象工程,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一家合作社单位经营场所被划入拆迁范围,但相关政府机关部门并未向该单位出示任何拆迁手续,且做出的拆迁补偿极不合理。该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均未果。
2011年9月,律师介入后,以合作社的名义向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与本次拆迁相关的政府文件信息。但是,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并未在法定答复期届满前作出任何回应。2011年10月27日,代理律师以合作社的名义向资阳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2012年2月16日,资阳市住建局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关于驳回XXX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作社遂于3月20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资阳市住建局不予受理行为违法,并责令住建局受理自己的复议请求。令人意外的是,该法院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认为住建局不是适格的被告。
在律师的建议下,该单位决定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值得欣慰的是,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可了其上诉意见,并作出(2012)资行终字第35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2012年8月9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最终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于10月3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资阳市住建局《关于驳回XXX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法律分析】:
信息公开复议机关怠于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具有可诉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一般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由此可知,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当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有权针对该不作为行为向资阳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资阳市住建局怠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作出《关于驳回XXX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针对该复议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当然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点睛】:
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收集证据,进而了解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维权通常存在曲折性,对于行政机关明显违法的行为,相对人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复议、诉讼等手段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们自身权益,进而推动依法行政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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