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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行为违法
2018-05-25 11:49 文章来源:北京维权律师 北京律师
【案情概览】:
2011年4月,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护国村6位村民找到律师,反映护国村存在村民宅基地及承包耕地未经合理补偿而被征收的情况。2005年迁安中化化工有限公司占用了护国村部分耕地,按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年限每年补偿1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由于迁安中化化工有限公司污染严重,2007年3月,木厂口镇搬迁指挥部发表《致护国村村民的一封信》,公告称将自2008年3月15日至4月3日,对护国村131处村民实施整体搬迁,收回宅基地,集中建设住宅楼,拆迁费以迁安市人民政府拆管办委托的唐山市忠信德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为准。2008年3月,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护国村村民被强制搬迁至附近村庄租住,木厂口镇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甲方)与村民(乙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甲方出示的拆迁补偿明细表表明,本次拆迁补偿的项目为,房屋部分补偿费、附属物部分补偿费、苗木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2008年10月,护国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拆迁户订立《护国村拆迁户购楼协议书》,对购新住宅楼事宜进行了约定。
2009年、2010年,迁安市九江钢铁公司占用了护国村耕地,按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年限每年补偿1000元的标准对村民进行一次性补偿。搬迁后,村民在自家护国村的宅基地上种植了树木,2011年春节过后,村民在护国村的原宅基地,也被迁安市九江钢铁公司占用。另外,护国村还有荒山、街道、马路等共计800多亩非耕地,也由村委会牵头供迁安市九江钢铁公司使用。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以租代征"情形。所谓"以租代征",实质是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绕开征收审批程序,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通过"以租代征"形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国办发〔2007〕71号),也一再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办案点睛】:
此类案件一般都没有合法征地手续,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要求相关机关公开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文件时,往往得不到正面回应。律师可以在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中收集更加确切的证据,把握主动权。
通常在正常的征地过程中,实施征地的的基层政府会出示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以证明其实施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如没有出示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多可判断其实施的征地行为存在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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