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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事务所年会系列之:2017年中国十大征地拆迁案例隆重公布
2018-03-22 16:42 文章来源:
2018年新年交迭之际,"2017年中国十大征地拆迁案例"评选互动开启了一场经典的年度征地拆迁案例回顾,经过激烈的角逐和投票,并经相关专家的推荐,2017年中国十大征地拆迁案例已在昨日郑重发布。我们希望,过去一年的每一个拆迁案例,都能够成为我们发现问题并自我反省的重要契机。
一、 政府违法征收拆迁,应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在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再审最终判决确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行政赔偿。
推荐理由:
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如果当年的征收补偿少了,最高法也明确提出可依法启动再审。
二、 他杀了两个无辜的人,是"抗拆英雄"还是杀人犯?
案情介绍:
2013年,丁汉忠和母亲的房屋均被划入某项目的拆迁区域,但因拆迁补偿未谈妥,迟迟未搬迁。此后,数名拆迁者试图拆除丁汉忠母亲的房屋,双方发生冲突,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其中两名拆迁者死亡。丁汉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丁汉忠对判决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潍坊中院认定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被告人丁汉忠限制减刑。
推荐理由:
法律赋予人民救济权利,却用以应对政府的非法强拆,透视出的问题让我们无法回避。类似丁汉忠的案件一再发生,政府违法懒政更是重要导火索,种种事件引发的恶果却最终由作为弱者的被拆迁人承担,其中的问题和隐患不言而喻。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一并征收的合法性问题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30日,龙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案当事人廖克平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决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龙华区政府在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时,将集体土地、集体财产一并征收,但未能提供相关征地报批和审批依据,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但撤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依法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行为违法。
推荐理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的对象、方式和标准有着本质区别,同一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同时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作区分处理,分别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四、 行政机关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侵犯农民个体的安置补偿权案
案情介绍:
原告郑世春系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村集体的集体土地使用者,2009年至2010年间该集体土地被沙坪坝区政府征收,房屋宅基地、厂房被拆除。但沙坪坝区政府征收土地未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征被告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再审认为原告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确认郑世春为适格原告。
推荐理由: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同时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体的安置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五、彭女士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
案情介绍:
原告彭女士拥有位于商丘市北海路某房屋一处。2016年2月23日睢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认为被诉征收决定内容和程序均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征收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征收决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而直接作出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程序违法。被告提供的资金足额到位不能证明因证明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已经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推荐理由:
征收房屋须经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便是房屋征收决定前,未能做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导致决定违法的典型案例。
六、实施房屋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
案情介绍:
原告时颖歆诉称,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了原告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颜家堡西电小区的房屋。被告的拆除行为,没有履行拆除前的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拆除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推荐理由: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在拆迁后维持正常生活,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案中,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未取得补偿的情况下,拆除原告的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七、因"空心房"拆迁,副乡长被村民"铲死"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在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该乡人大主席卓某和4名村干部再次来到村民明经国家,做拆除其"空心房"动员工作。明经国趁卓某接听电话时,突然用镰铲袭击,致使卓某受重伤。随后明经国潜逃。伤者迅速被送至区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而死亡。经公安机关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明某某被缉拿归案,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推荐理由:
拆迁引发的血案似乎从未停息,这一场场悲剧都以血的代价暂停。我们并不需要拆迁英雄,更不需要中国式的拆迁英雄,明经国的案件还未落下帷幕,类似的拆迁悲剧仍在各地不断上演。此案例也向全社会呼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民众更应理性守法,避免悲剧的上演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八、王先生诉武威市国土资源局凉州区分局强拆拆除案
案情介绍:
原告王先生其父的房屋位于被告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公告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原告等人合法继承上述房屋。武威市凉州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征收补偿方案未谈妥的情况下强拆了原告的房屋,原告据此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强制拆除行为显属违法,判决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推荐理由:
在推进拆迁项目时,为实现政绩效果,过分追求行政效率,更容易忽视依法行政的程序性要求。本案中,被告在和原告等人未达成安置协议,而直接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彰显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公民权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监督作用。
九、沈先生诉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案情介绍:
原告沈先生在租赁土地上修建厂房,用于生产经营。被告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向原告口头告知征地拆迁,于2016年7月16日向原告作出《违法建筑告知书》,要求原告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同年7月30日,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起诉至嘉善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推荐理由:
本案是"以拆违代替拆迁"的典型案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章(法)建筑",将会被依法处理(拆除),且不予补偿。如此一来,征收人不但可以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顺利完成拆迁任务,还能为自己的拆迁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规避违法拆迁的法律风险,甚至不用支付征收补偿。但一旦这样做,就会埋下深深的违法根源,即使房屋被拆掉,征收人在事实和法律上也是无法站住脚的。
十、提供特殊需要证明材料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条件
案情介绍:
原告穆冬梅向被告南通发改委申请公开南通市粮食物流中心项目具体的初步设计及审批材料、结果的政府信息,用途描述为了解、监督、取证。被告告知原告补充提供该申请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用途证明材料。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原告补充三需要证明材料属故意增设原告义务,明显违法,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缺乏法律依据,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推荐理由: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具有提供三需要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只具有合理的说明义务,应区别于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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