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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所提示:拆迁许可证延期可诉
2018-05-25 11:48 文章来源:北京律师 北京维权律师
北京律师 王有银
【案情概览】:
张先生系北京市海淀区铁家坟村村民, 2003年上述区域因采石路住宅项目建设被列入拆迁范围。2003年7月15日,海淀区建委向海开集团公司核发了海国土房管拆许字(2003)第03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3年7月17日至2004年7月16日。因拆迁工作未完成,海开集团多次向海淀区建委申请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后被批准延期至2007年7月15日。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延期许可。被告海淀建委和第三人海开集团称,拆迁许可证的延期行为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海淀法院认为:海淀建委核准该拆迁许可证延期的行为,并未改变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面积等内容,只是将拆迁期限予以延长,故而该行为并非一个独立具体行政行为,应被视为该拆迁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因此单独对许可证延期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其后,张先生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并未改变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面积等内容,但改变了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其延长拆迁期限使本案许可证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状态发生了变化,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影响,系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定海淀法院继续审理。
【法律分析】:
拆迁许可证延期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行使职权作出的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办案点睛】:
实践中,许多地方法院认为拆迁延期行为依附于拆迁许可而存在,其延期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当事人的诉讼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客观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然而,法理上讲,拆迁许可延期行为是一个独立于原拆迁许可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该延期行为是通过延期通知还是延期决定的形式作出,均具有可诉性。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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