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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称其作为被告不适格 法院不予理睬
2018-05-15 15: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维权律师
案情简介
陈先生系贵州省都匀市洛邦镇附城村村民,2014年12月22日,匀东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陈先生位于都匀市洛邦镇附城村六组的用于堆放木材的房屋。这使得陈先生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之后他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进行咨询,圣运律所王有银律师详细耐心了解情况后,陈先生委托圣运律师为其代理本案。2015年2月9日,圣运律师代理陈先生诉求,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人民政府(下文简称匀东镇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3月17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受理。
被告匀东镇政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向法院提供证据,包括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用地函、省人民政府关于都匀经济开发区第三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项目勘测界定图、总体规划图、征占土地公告等文件。然而圣运律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是被告强拆房屋的行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而后被告又提供界址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登记表、地籍调查表,用以证明陈先生被拆除的房屋没有合法登记。但是律师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同样不认可,认为未经规划部门认定,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被拆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圣运律师另外还指出了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
陈先生称,被告组织多名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他的房屋,屋内财产也在拆除过程中损毁,原告及其家人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圣运律师也指导陈先生提交证据为自身证明,其中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财产证明、通话记录等。被告匀东镇政府也对陈先生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辩称自身不具有该行政主体资格,因而作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并且认定陈先生的拆房并未登记在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陈先生无建房手续,该拆房为违法建筑。经法院审理查明,陈先生系都匀市洛邦镇附城村村民,在该村享有宅基地,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属陈先生所有,并且其提供的证据已由法院确认。
圣运律师指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未经司法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为违法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匀东镇政府以原告陈先生不配合征地拆迁、突出不合理补偿请求为由,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陈先生柴房进行认定,而是直接以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法院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属违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陈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案
圣运律师认为,被告匀东镇政府称其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其作为被告不适格,这是被告非合理的推脱职责和狡辩。因为该强制拆除的行为是由被告匀东镇政府组织实施,原告陈先生正是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上诉,因此原告以匀东镇政府作为被告并无不当,法院对此也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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