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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受阻 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18-05-15 15:0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维权律师
案件概览:
王女士与她的丈夫是邢台市桥西区孔村居委会居民,后居住邢台市桥西区孔府花园。王女士与丈夫拥有邢台市桥西区孔村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享有该房屋所涉及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核实房屋被征收的合法性问题,2014年10月,王女士向北京圣运律师咨询相关问题,圣运律师王有银认为王女士的诉求很合理,愿意为其代理维权。
2014年10月29日,圣运律师协助王女士通过邮寄方式向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下文简称邢台市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邢台市国土局书面公开涉及该区域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文件。但是邢台市国土局在2014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信息。
圣运律师认为被告邢台市国土局收到申请已超过15个工作日,未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王女士的合法权益。之后,圣运律师指导王女士于2014年12月22日向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邢台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法院受理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邮寄单查询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土地房产所有证等。被告邢台市国土局辩称已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对王女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找,但是由于王女士邮寄申请书时未向国土局交纳复印费和邮寄费等费用,因而邢台市国土局无法以邮寄形式向原告公开其查阅到的信息。被告邢台市国土局表示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王女士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
而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女士向被告邢台市国土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形式、格式要求,而被告邢台市国土局所称的原告王女士未缴纳复印费及邮寄费用,无法邮寄政府信息,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如下:限被告邢台市国土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答复。
律师说法:
被告邢台市国土局认为已经履行了规定的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第(七)项"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规定,为自身辩护,但是被告邢台市国土局却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圣运律师认为这一法条并不能证明原告王女士没有向被告邢台市国土局提供公开信息的方式和费用,这属于证据与结论互不相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原告的王女士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并且与事实相符,与法律规定不悖,能够作为法院依法判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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