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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超出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应当受理
2018-05-25 11: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览】:
A省某市李某的房屋是在1998年父亲单位分配安置的,由于是一层且北门朝商业街,因此李某在2002年父亲去世后将房屋改为门脸房用于经营眼镜店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了近十年即2010年,当地要拆迁,李某想要回迁并且仍要同等面积的商业铺面,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
后来开发商到当地的城建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李某在参加了几次听证会及调解后,双方仍然没有达成协议,城建部门最后做出安置原来面积的1.5倍住宅的回迁房,并限期告知李某搬离原住所。裁定书下达后,李某在起诉期限内并未起诉。2012年5月19日,即距离李某收到裁定书的第7个月了,市住建局持行政裁决书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告知双方提交证据材料预备听证程序。
律师介入后,在听证程序中提出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已过时效,不应当受理的观点,但依然没有阻止听证程序的进行,2012年12月,法院依法驳回了住建局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分析】:
根据2000年3月10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然而,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住建部门下的行政裁决本身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具备可复议性或可诉性,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书应当包括内容:(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李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住建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应当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住建部门逾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且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今,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4月10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点睛】:
就像民事执行程序一样,行政执行程序也需要对申请人救济的权利有个限制的时效。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子被合法强拆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不仅涉及《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行政执行程序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司法解释。
当然本案不是房子不被合法强制拆迁后李某就能能拿到较高的补偿款了,阻止合法程序的强拆的目的,被拆迁人依法启动其他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权益的基础。如果没有了房子,对于补偿争议双方都是空谈、假谈,尤其对被拆迁人而言。
【相关法条】
1.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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