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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系列之: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

2018-05-25 11:43  文章来源: 

【案情概览】:

       王先生与母亲李女士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电工里各有房屋一座,2008年3月份,秦皇岛大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称取得合法手续开始对他们所在小区进行拆迁。2010年1月4日,秦皇岛大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王先生和母亲已经在拆迁进行初期,聘请了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启动了拆迁许可和拆迁裁决诉讼程序,两个案件均以作出二审判决,判定王先生和母亲李女士败诉。

       2012年6月7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向李先生及李女士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12年6月18日前搬离房屋,交付秦皇岛大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拆除。2012年6月10日,王先生和李女士正式委托本所代理其房屋拆迁案件。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本案中,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以执行通知书的形式启动执行程序违法。

【办案点睛】:

       本案中,执行法院并没有由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仅以一名执行庭法官的名义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对此代理律师依法以当事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对于普通公民,面对司法强制措施,一定要保持理性,寻找执行过程中法院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等情形,以期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寻求法律保障。

【重点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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