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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布的征收公告能否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
2018-05-25 11:4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维权律师
【案情概览】:
方先生在A市B区C巷4号拥有住房一套,房产证显示,房屋为2层,建筑面积256.27平方米 。因建设D路建设需要,A市B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5日在政府网站发布了《征收公告》,决定对D路及安置区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按法定程序公布了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价格、签约期限等有关规定。同时也依照法定程序,选定了E房地产评估公司为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但因委托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A市B区人民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屯政征补【2012】29号),责令方先生腾房。方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我所律师为其维权。
2011年10月22日我所律师介入后,马上对征收公告提出行政诉讼,但2012年3月28日B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2012年6月28日A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能否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被告称早在2011年5月5日就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告,应当视为方先生已经知道。时效从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按法律规定,时效早已超出。一审法院也支持了此种观点。那么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能否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呢?
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很重要的权利,它是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救济权等权利的前提条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而保障知情权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告知相对人。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告知的方式,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前述要求,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能保证相对人知晓有关具体行政行为。
而被告采用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方式告知,显然违背上述要求。首先,一般公民很少登陆政府网站,其次,被征收人中很多是不会上网的老年人,如何得知房屋被征收公告内容,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参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B区人民政府至少也应该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相对人能看到的地方张贴书面的征收公告。所以,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不能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本所律师意见,认为网上公布公告不能视为方先生已经知道公告,诉讼时效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裁定一审法院受理。
【办案点睛】
在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根据我所的维权经验,一是可以依照《依法行政纲要》中的原则规定,二是依据法理,做合理的解释,三是参考最高院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公报案例还是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本案中律师就是采用法理推导的方式,对知情权的告知作出合理解释,最终赢得官司。
【相关法条】
1.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
2.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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