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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拆迁系列之:市住建局违反法律程序强拆
2018-05-25 11: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维权律师
【案情概览】:
委托人段先生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某村的村民,2009年,委托人在在自家的安置地上建造房屋。因为建房时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8月22日做出了责令委托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9日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当日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团队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介入该案后,针对该《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后,又分别针对该《决定书》和强制拆迁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的努力,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均予以了支持。
【法律分析】
圣运律所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8月22日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9日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并进行了强制拆除行为。无论是根据《行政复议法》60日的复议期限,还是根据《行政诉讼法》3个月的起诉期限,法律所给予委托人的救济时间,都要远远多于一个月。而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作出了《拆除决定》并进行了强制拆除。所以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和进行的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对于这一观点法院也予以采纳,从而作出了确认《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的判决。
【办案点睛】:
对于政府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关键是要从内容和程序上找到其违法点,然后针对其违法点,提起复议或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征地拆迁和拆违的过程中,政府机关基于时间的考虑,往往忽略相关的程序规定,尤其是有关期限的规定,这就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思路。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修改为6个月)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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