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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系列之: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作出拆除决定违法
2018-05-25 11:41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拆迁律师
【事实概要】
本案委托人李女士(化名)在南京市某区拥有合法住宅一处。2013年7月24日,该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李女士发出《拆除通知书》,将李女士合法所有的住宅定性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李女士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收到该通知书后,李女士联系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鲁金艳律师和唐琦律师,想通过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拆迁律师帮助解决这一问题。
【办案掠影】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唐律师和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对方所作出的《拆除通知书》严重违法。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几位律师细致认真的工作,对方最终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撤销了《拆迁通知书》,人民法院也最终确认该《拆除通知书》违法,从而帮助李女士避免了房屋被违法强拆。
【律师看法】
承诺只代理被拆迁人的王有银律师认为,依据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该法的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不在街道办事处。故本案中的街道办事处不具有认定该建筑是违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其无权作出涉案的《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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