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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拆迁系列之:圣运律师取得又一胜利,诉国土资源部未履行法定职责胜诉
2018-05-25 11: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拆迁律师
【事实概要】
杨女士(化名)等九人是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的居民,因自己的土地被非法征收,遂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并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查处职责。
杨
女士
等九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土资源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然而国土资源部作出了《行政复议告知书》,要求
杨
女士
等九人按照信访事项程序办理。这种敷衍的行为激怒了
杨
女士
等九人,她们一定要讨一个说法。因为要告的是国土资源部,
杨
女士
等九人不得不谨慎对待。经过多番比较和打听,
杨
女士
等九人得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曾经在2013年成功代理了一起当事人诉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案件,便与这家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所取得了联系,并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代理诉讼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第一辑:梳理案件基本情况,确定
杨
女士
等九人诉国土资源部原因
杨
女士
等九人在2014年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然而对方对此不予理会。2014年12月31日,
杨
女士等九人又向被告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2015年1月8日,国土资源部经过审查作出了《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
杨
女士
等九人按照信访事项程序办理。在了解和分析案情以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代理
杨
女士
等九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律师办案第二辑:
杨
女士
等九人怎样赢国土资源部?
经过对案件的研究和分析,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发现国土资源部犯了一个非常隐蔽但是关键的错误。正是这个错误,让这个案件得以峰回路转。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处理《行政复议告知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此为关键点,二位律师指导
杨
女士
等九人寻找相关证据,积极准备诉讼。2015年7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国土资源部在60日内对
杨
女士
等九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律师说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有银认为,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被告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普通人来说,《行政复议告知书》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在实质上是不合法的,只有专业拆迁律师才能发现问题,进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诉讼的典型特点就是"民告官"。然而当事人总认为自己是普通人,更不可能告得倒国家部委。其实,国家部委也和其他的政府机关一样,都有可能违法,而违法就要接受民众和司法的监督。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就是监督政府机关的有效方式。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是非常有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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