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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认定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
2018-05-25 11:4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拆迁律师
【事实摘要】
王女士(化名)是辽宁省大洼县某村一位村民,因家中土地被征收为某建设项目的用地而寝食不安,并且王女士对此次土地征收有关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表、房屋征收补助费使用情况相关材料、拟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土地调查成果等一系列材料模糊不清,考虑到自己作为农民以后的生活可能会受到影响,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王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难题。通过打听,王女士得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为被拆迁人服务的专业团队,于是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赵凤梅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第一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讨要说法
通过和王女士的会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和赵凤梅律师在得知有关的信息后,认为王女士的情况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议王女士先通过申请信息公开,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王女士在2014年11月4日向大洼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涉及自家土地所在区域的土地被征收人对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表;房屋征收补助费使用情况相关材料;拟建设项目土地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土地调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土地预审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等相关的政府信息。
但11月26号收到的回复中并未得到书面告知书,被申请人仅邮寄了一部分无关的书面文件信息。王女士得到回复和王律师、赵律师联系后,两位律师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违法,告诉赵先生不用着急,并进行下一步操作。
律师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复议,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王律师和赵律师认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提起复议程序。王女士邮寄了一份由律师起草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至盘锦市国土资源局。盘锦市国土资源局经审理查明:大洼县国土资源局邮寄的相关信息并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并被责令书面公开。此战告捷,王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得到维护。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律师制定了严谨的维权策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王有银主任律师提醒大家,以后遇到类似的行政案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受到过去的"民告管"的思想的影响,尽量找到专业的律师团队,在违法行为面前敢于捍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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