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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系列之: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确认违法,法院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2018-05-25 11:4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
【案件概要】
委托人吕先生(化名)为了核实自己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的一处合法住宅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安置补偿、补助费用的合法性,向南京市六合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作出的答复中只是提及申请人的申请无明确的文件名称或文号,让申请人向文件的制作单位进行申请。吕先生只得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申请公开上述内容,六合分局在答复中同样回答没有制作和保存上述信息。吕先生在接连提出两份申请没有得到 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一时没了主意,情急之下只好寻求律师的帮助,在经过多方打听之后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团队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成为本案的代理人。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第一辑:申请行政复议,证明起诉仍在起诉期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和鲁律师在详细了解了委托人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六合区政府以及六合区国土分局的答复书后,根据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确定了本案的办案思路。毫无疑问,六合区政府的答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和第21条的规定,因此,律师向委托人提议就六合区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向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南京市人民政府错误的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办案第二辑:向法院提出确认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请求去政府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
两位律师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申请的信息是属于被告依法主动公开的内容,被告的答复证明其未主动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另外,被告对其应主动公开信息的文件号不清,需向其他机关核实由哪个机关制作,可见被告构成不作为。法院最终认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定被告未告知原告获取征收土地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看法】
圣运王有银主任律师认为,在很多案件中部分当事人虽然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具体法律的运用上,只是依靠对法条的表面解读,不懂得联系案件牵扯到的其他部门法的规定,有可能会提出错误的法律依据。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了解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适当的寻求律师的帮助,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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