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热门标签:
刑事辩护
集团诉讼
拆迁律师
首页
圣运
圣运简介
机构设置
团队
律所首席律师
合伙人律师
主任级别律师
顾问
专业领域负责人
主办律师
主任律师团队
案例
行政法律事务
征地拆迁事务
城改法律事务
矿产与环境资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刑事法律事务
房产法律事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投资并购部
公益法律事务
新闻
律所动态
媒体报道
业界热点
客户反馈
研究
会议
专题
理论研究
办案手记
荣誉
招贤
圣运招贤
实习生培养计划
公益
慈善
法援
联系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
>
征地拆迁事务
>
栏目内容
行政法律事务
征地拆迁事务
城改法律事务
矿产与环境资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刑事法律事务
房产法律事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投资并购部
公益法律事务
福建拆迁系列之:圣运律师成功阻止强拆,法院撤销违法建筑公告
2018-05-25 12:1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
【事实摘要】
2006至2007年,家住福州市晋安区某村的刘女士拥有合法房产一处,并长期居住。2015年3月19日,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以鼓山镇清违办名义作出公告,认定刘女士的房屋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这无疑是对刘女士的一个当头棒喝,刘女士疑惑不解,并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是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并委托王有银律师和赵凤梅律师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办案掠影
】
律师办案第一辑:与当事人了解案情
寻找案情突破点
在接到刘女士的委托之后,王律师和赵律师及时与其进行了沟通,对案件的情况也有了大致的了解。王律师和赵律师发现:1、鼓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180号《公告》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均违法,刘女士的房屋并不是违法建设,是符合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村民自建房屋的。2、刘女士自建的房屋的时间是2006至2007年,而被告援引的《城乡规划法》的生效时间是2008年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告此处违法。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并没有在得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予以发布并公告,因此未生效,无权作出行政处罚。4、《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过》不是较大市的规章,未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不是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无权对被告进行授权。《公告》依据无效,理应撤销。且被告作出的《公告》并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和诉讼权。
综上多处违法点以及王律师和赵律师对当事人的分析,刘女士信心倍增,准备对鼓山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公告
赵律师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法院进行了审理,依法作出了行政判决:撤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榕晋鼓公字[2015]第180号《公告》。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和赵凤梅律师的指导下,刘女士与政府机关打了一次完美的胜仗,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刘女士对此也表示特别感谢。
律师办案第三辑:圣运再次打败上诉
彻底消灭对方嚣张气焰
在福州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公告》为《责令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不需要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义务为理由进行了上诉,这对于有着多年征地拆迁经验的王律师和赵凤梅律师来说早已司空见惯,并强有力的进行了反驳:虽然《公告》在形式上不具有公告的法定形式,但在内容的实质上已经包含了公告的内容,且此公告也不符合通知书的送达程序,而是以公告具有的张贴公示的方式,因此认为上诉人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的判决依然支持了我方,此次案件也最终大获全胜。
【律师看法】
圣运王有银主任律师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最终处理,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行政相对人不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有着多年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提醒大家:行政程序当中每一个看似微小的步骤都必不可缺,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遇此类案件,希望大家尽早与专业律师沟通。
上一篇:
福建胜案: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存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下一篇:
胜诉捷报!宅基地建房被认定违建草率强拆,圣运律师助力撤销拆违关键文件!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