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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征地系列之:圣运律师诉运城市国土资源局与盐湖分局未履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胜诉
2018-05-25 12:1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
【
基本案情
】
原告文先生(化名)在运城市盐湖区某村有许多年前承包的集体土地。有关部门在该区域内进行征地和拆迁活动,原告文先生的25.25亩责任田在征收范围内,为核实此次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以积极配合政府征地拆迁工作,文先生向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和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在法定期间内两被告均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未作任何答复。为此文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找到著名征地拆迁团队-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希望圣运律师给予帮助。
【办案掠影】
原告文先生向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和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申请相关土地被征收的政府文件信息,最终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复,于是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两被告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但两被告辩称:"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是政府行为,原告要求信息公开,应该向人民政府提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诉讼主体不适格。
通过对案件的研究和分析,王有银律师与宋娇律师认为,两被告对政府信息逾期未作出答复,以受理申请的两机关作为被告没有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部门已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所以以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和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区分局作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圣运律师在此次诉讼中取得(2014)运盐行初字第45号、(2014)运盐行初第46号两胜诉行政判决书,保障了文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圣运王有银主任律师指出,对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间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圣运律师始终坚信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强权,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态度。对于违法行为,坚决抵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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