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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土地征收系列之: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为违法
2018-05-25 12:1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拆迁律师
【
基本案情
】
韩先生在运城市盐湖区某村合法承包了一块责任田。2014年韩先生得知自己承包的责任田的集体土地已被政府强制征收。为核实征收合法性,2014年3月8日韩先生向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然而申请一直未得到回复,于是韩先生在2014年4月11日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盐湖区人民政府签收并向韩先生邮寄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韩先生应盐湖区人民政府要求在期限内补交了材料,但盐湖区人民政府又再次向韩先生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韩先生经过几次折腾其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维护,百感交集最终来到了专业从事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与宋娇律师为其合法权益维权。
【办案略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宋娇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梳理。两位律师认为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强制征收其承包的运城市盐湖区某村的一块责任田的集体土地的行为实体及程序严重违法,补偿不合理,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的征收规定,侵害了韩先生的合法权益。针对盐湖区人民政府迟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两位律师建议韩先生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对案件的研究和分析,王有银主任律师和宋娇律师认为,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是在利用法律的各种程序进行逃避法律责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不管是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还是延期审理的通知都是在拖延时间,企图蒙混过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明文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被告盐湖区人民政府符合法律规定的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最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判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韩先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说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认为,本次行政诉讼的胜诉点在于被告一直在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盐湖区人民政府利用法律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应积极委托律师,通过的专业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伸张正义,以法律为依据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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