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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系列之:市发改委责令县发改局履行公开职责
2018-05-25 12:1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
【事实概要】
本案委托人李先生是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其所在村庄面临征地拆迁。2013年李先生在得知其土地被征收后,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来办理这一案件。
【办案掠影】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和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为了核实征地拆迁的合法性,首先针对该土地征收区域拟建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向沭阳县发改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申请是2014年9月16日寄出的,邮寄单显示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19日签收了该份申请。可是直到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宿迁市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还未收到过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为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王律师和鲁律师帮助李先生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阐述了县发改局的违法事实和理由。最终,宿迁市发改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沭阳县发改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沭阳县发改局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律师看法】
圣运王有银主任律师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突破口,可是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的机关往往基于各种理由不愿意公开相关的信息。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依法针对违法事实,启动相关的复议和诉讼程序,来推动案件的进展。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并针对不同的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同的答复。可是本案中的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却没有依法作出任何的答复,这明显与条例的规定不符,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我们可以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程序,迫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总之,权利是靠争取来的,尤其是征地拆迁案件中,当事人作为弱势一方,更需要有基本法律意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委托律师,对违法行为反应过激或置之不理都不是妥善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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