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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拆迁系列之:圣运律师在诉省级政府不予受理案件中胜诉
2018-05-25 12: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
【案件事实】
黄先生(化名)家住贵州省安顺市秀华区,因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某处的征收涉及到自己的土地,为确认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于是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请求公开安顺市西秀区某处征收工作所涉及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及申报材料、征收土地方案等文件,但安顺市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未做任何答复,黄先生遂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安顺市人民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相关信息。但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黄先生的合法权利一次次的遭到侵害之后,找到了国内著名征地拆迁团队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为其维权。委托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唐琦律师代理诉讼维权事宜。
【案件分析】
安顺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申请未做任何答复,很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安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贵州省人民政府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很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于是,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1、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2、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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