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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楼房共有部分 法院依法判决恢复原状
2018-05-25 12:0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
【事实概要】
本案委托人郭先生与同在16楼的王先生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居民小区的邻居,2013年王先生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在楼道里私自搭建了一道隔离门,严重影响了委托人郭先生的正常生活。为此,郭先生曾找到居委会进行调解,可是居委会以隔离门已经安装无法再进行管理为由,没有进行解决。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郭先生想到寻找律师解决这一问题。在朋友的推荐下,郭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来办理这一案件。
【办案掠影】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和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来到郭先生的家中实地调查取证、了解情况,在多次与王先生沟通无果后,只得通过诉讼解决这一问题。由于诉前积极的调查取证,在庭审过程中委托人郭先生完全处于主动地位,最终在王律师和鲁律师的帮助下,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先生拆除隔离门、恢复原状。一审后,被告王先生提起上诉,王律师和张律师在二审中又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使二审法院作出维持的判决。
【律师看法】
郭先生是否享有提起本案的诉权,是本案的关键问题。王律师和鲁律师认为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危险。16号楼10层楼道应当认定为该楼业主所共有。郭先生是16号楼的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其完全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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