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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系列之:政府信息不公开,维权要到位
2018-05-25 12:0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
【事实概要】
王女士拥有坐落于邢台市桥西区孔村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因自己房屋被征收,为核实房屋被征收的合法性问题。王女士在2014年10月29日向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国土局于2014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但其在收到申请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作出任何的信息答复,且辩称对方未交纳复印费及邮寄费而未给原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稳妥起见,王女士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的王有银律师和唐琦律师协助维权。
【办案掠影】
王有银律师和唐琦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点非常简单,即河北省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能否因原告未交纳复印费及邮寄费用而拒绝邮寄公开申请答复。其答案无疑是否定的。而河北省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对王女士的政府信息申请置之不理,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王有银律师和王女士分析了案情利弊之后,决定以河北省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告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王女士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律师看法】
王有银律师认为,本案其实是个很简单的案件,适用法律也很简单。当事人在遭遇类似案件之后切不可忍气吞声,一定要采取法律手段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称为"阳光法案",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制催生的新产物,它顺应了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所以,只要我们运用得当,深刻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要内容及立法精神,自会让行政机关人为堆砌的堡垒轰然瓦解,从而通过信息公开取得关键证据,为下一步的复议或诉讼的胜利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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