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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系列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2018-05-25 12: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
【事实概要】
刘先生和曹女士是河北唐山的普通居民, 2015年4月1日,他们出于知晓政府信息的需要,向唐山市路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给予书面答复,且辩称其电话回复了刘先生和曹女士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无奈之下,刘先生和曹女士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的王有银律师和赵凤梅律师协助维权。
【办案掠影】
王有银律师和赵凤梅律师认为,本案中唐山市路北区交通运输局未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建议刘先生和曹女士向唐山市交通运输局提起行政复议。最终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复议决定,确认了唐山市路北区交通运输局未依法向刘先生和曹女士书面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该局在收到本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刘先生和曹女士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公开属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刘先生和曹女士等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律师看法】
王有银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作出形式和内容合法的书面答复。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依法申请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寻找政府违法点的前提,但是政府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公开相关信息,这时候申请行政复议就像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好的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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