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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镇征地案例:违法审批规划许可,行政复议维权高效
2018-05-25 11:56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违法行为的外表,往往包裹着一个合法的外壳。然而作为律师,时刻心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无论如何伪装都无法逃脱律师的法眼。
【案情概述】
坐落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的某果林示范园,土地性质为国有,租赁期限至2037年X月X日,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因2014年当地某中学东校区建设计划占用,难逃被征用的命运。
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
主任律师和宋姣律师接收代理后,第一时间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预审文件。六安市城乡规划局虽公开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但却无法公开两证的土地预审文件。
【律师维权】
胜诉关键:信息公开,规划局原形毕露;复议维权,老百姓省力省心。
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的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划局违法之处也因此暴露。随即,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被征地人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2015年X月X日下达行政复议判决书,确认六安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属违法。
【律师说法】
在批准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政府机关往往会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遵循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
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政府机关所谓的,"土地预审不是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法定必要条件",等一系列说辞,都不会为其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任何法律依据。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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