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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拆迁案例:法院撤销城管局违法行政行为
2018-05-25 11:54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被拆迁人路氏一家(化名)居住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村,与该村其他数十户村民在此拥有合法建筑。2011年,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需要将该村部分村民的房屋征收拆迁,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达成协议。自2015年5月至8月,路氏一家和该村其他共计数十户村民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强拆行为。2015年6月4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村民们于该日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了(2015)第018xx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次日18时前改正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无辜的村民们不仅房屋被拆,还被冠上"违法"的罪名,气愤之下,毅然找到了在以征地拆迁业务闻名的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
王有银
主任律师团队帮助自己维权,以求讨回一个公道。
【维权过程】
维权第一辑:起诉城管局,要求撤销通知书
王有银
主任律师团队在了解村民们的基本情况后,第一时间分析案情,搜集证据,发现以路氏家族为代表的该村村民部分人在该村拥有不止一套房屋,涉案财产复杂多样,但政府强拆事实明确,且管城回族区城管局的这一责令通知书并无依据。根据收集到的所有证据,圣运律师决定借力打力,以城管局的该行政行为为突破口,起诉管城回族区城管局。
维权第二辑:被告城管局拒认违法,律师沉着应对
对于村民们指控的违法行为,被告方管城回族区城管局辩称:其责令通知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被告有权作出该通知书,作出流程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换句话说,他们既不承认自身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又否认了法院对该案的受案资格,并坚持认为2015年6月4日原告实施了违建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的责令通知。
对此,圣运律师在庭上不卑不亢,针对被告的答辩漏洞逐一击破。首先就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受案资格问题,
王有银
主任律师团队认为,区城管局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通知书给行政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义务,能够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后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应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其次,在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中,数量虽多,但是都无法证明原告在通知书中所载日期实施了违建行为,且原告们的房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被拆除,这是不符合行政法规定的程序的。
维权第三辑:法院依法裁判,以证据不足判被告败诉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答辩意见认定,本案属于典型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被告作出责令停止(改正)通知书认定原告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通知行为作出时,原告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故被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因此,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2015年)第018xx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突破点就在于被告方区城管局所提交的证据中,不能证明村民们违建事实的存在。作为拆迁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纠纷众多诉讼中的一环,此次诉讼的阶段性胜利,是维权行动最终取胜的关键,圣运律师以优良的业务能力为被拆迁村民们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后盾。
王有银
律师认为,管城回族区该村的案件是集体拆迁维权的典型代表,当事村民有数十人之多,每一家的遭遇和诉求都大体一致,具有广泛地交集,受害村民集体选出村民代表委托专业律师助其维权,在根本上避免了因人数众多而造成的意见难统一的混乱现象。拆迁案件最忌讳的就是被拆迁人不理性维权、病急乱投医,选择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才能事半功倍,最终走向胜利!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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