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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拆迁系列之:镇政府违法强拆需担责,被拆迁人依法维权终获胜
2018-05-25 11:35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黄先生与陈女士是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某村村民,在其集体土地上拥有自建房屋一套,该房被列入某项目征地范围。此后,晋安区国土资源局、岳峰镇政府便以该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在征地补偿前拆除该房屋。在2015年7月24日,还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区、镇两级领导带队,将该房屋强制拆除。为了保护合法财产、维护权益,黄先生与陈女士来到了圣运律所委托
王有银
主任及其团队律师黄晓丽帮他们出谋划策。
[维权掠影]
2012年12月20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向二位原告发出公告,确认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物,要求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予以强制拆除。15年7月20日,岳峰镇政府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在该房屋外墙张贴《通知》,要求限期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将组织强制拆除。
圣运律师帮助他们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日下午,房屋被强制拆除。2015年9月22日,复议机关撤销了《通知》,二位原告对岳峰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不服,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时,无论执行的对象是否是违法建筑物,均应严格的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法律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经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被告岳峰镇政府向二位原告发出了《通知》可视为履行了催告程序,但被告进行催告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放弃了这两项权利。被告在未听取原告陈述、申辩,且没有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对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故对被告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确认违法。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经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该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可见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且法律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对于其房屋被强拆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了财产权利,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制止和改正,当事人也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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