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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圣运律师徐昕代理多起案件入选"中律评杯"2017年度十大刑事案例| 圣运简讯
2018-05-31 10:40 文章来源:
2018年5月19日,由律媒百人会发起的"中律评杯"2017年度法律案例评选颁奖典礼在京圆满举办!2018年4月起,"中律评杯"2017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各项案例的评选结果陆续揭晓。在颁奖现场,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徐昕律师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例入选"2017年度十大刑事案例"!
颁奖典礼现场进行介绍
"中律评杯"2017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由律媒百人会发起,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中国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产权案例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法网、律吧特、蓝媒汇等联合支持举办,北京市律媒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
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更有大量来自中国律师、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推荐案例参与评选。
附:徐昕律师案例入选中律评杯2017年度十大再审复查案例
【福建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原参选编号为10号)
2014年,18岁的少年刘大蔚网购了24支台湾地区卖家标称的"仿真枪",但是被海关查扣,经过福建泉州公安机关鉴定,其中的20支属于枪支。2015年4月,刘大蔚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8月,福建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北京理工大学著名法学教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成为刘大蔚的申诉代理律师。他对一、二审判决中的一些证据提出疑问,认为刘大蔚只是为了买玩具枪来玩耍,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危害,客观上也没有犯罪的行为,因为枪根本就没有到手。
此案还涉及到仿真枪的认定标准问题。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同样看起来是一杆枪,法律上到底判断属于真枪还是仿真枪?日本和台湾地区认定枪支致伤力的标准为每平方厘米20焦耳,是中国公安部现行标准的11倍。因此在邻近国家和地区属于合法玩具的枪形物品,只要一入境就会被鉴定成枪支,对于相关当事人的处罚也会跟真正的枪支案同等,很多人因此入刑。
2016年10月,福建高院宣布此案原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但至今仍未开庭。
附:徐昕律师案例入选中律评杯2017年度十大刑事申诉案例
【福建邱泽祥贩毒案】(原参选编号为12号)
泉州中院和福建高院认定:2008年8月12日晚,邱泽祥和邱荣华找到巴特尔联系购买冰毒、麻古。次日凌晨,巴特尔与邱泽祥、邱荣华从泉州一起赶到广东省汕头市,邱泽祥先行支付了部分毒资(5000元),然后由巴特尔单独找到"阿盛",以赊欠部分毒资的方式买了100克冰毒(每克360元)和1000粒麻古(每粒23元),取得该批毒品后,巴特尔即按约定加价转手卖给邱泽祥,并说好回到泉州后付清毒资。当天三人返回泉州,途径诏安县收费站时遇交警临检,邱泽祥因害怕被查获,巴特尔便将装有冰毒和麻古的黄色手提包交给邱泽祥,由邱泽祥独自携带毒品先行离开。后邱泽祥将该批毒品截留,由自己或指使郭阿芳、郭建江、刘加谋、陈国彬等人贩卖。其中,郭阿芳帮助邱泽祥九次贩卖5.3克冰毒给陈国平、柯丁聪、刘静阳、刘国平等人,郭建江帮助邱泽祥七次贩卖3.5克冰毒、4粒麻古给刘静阳、柯丁聪、刘国平等人。邱泽祥被判无期徒刑。
此案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代理律师徐昕、郑晓静认为,本案既未查清毒资,也未查获毒品,更未查明贩毒事实,是典型的无毒资、无毒品、无贩毒事实的重大、明显的冤案认定。原审根本未查明贩卖毒品的基本事实:指控贩卖冰毒100克中,无任何证据证明65克冰毒存在并被售卖,三个买家均不存在,是邱泽祥在残酷的刑讯逼供之下,屈打成招,编造、虚构而来,但却未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而指控的贩卖35克冰毒,仅在邱泽祥住处查获1.21克。即便邱泽祥真的购买毒品,也只是单纯购买吸食,不构成犯罪;大量证明邱泽祥无罪的证据被无视,仅凭刑讯逼供而来的口供及疑点众多的言词证据定罪,并无毒品、毒资等客观证据佐证;四份鉴定意见均存在重大问题;侦查人员肖惠山与邱泽祥因赌结怨,应该回避而未回避,侦查程序严重违法,且其指挥其他侦查人员对邱泽祥实施残酷的刑讯逼供,涉嫌循私枉法和刑讯逼供罪。
附:徐昕律师案例入选中律评杯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江西朱庆林绑架案】(原参选编号为9号)
2001年,朱庆林因参与调解村民退婚引起的打架、扣人纠纷,被怀疑参与扣人。"严打"环境下,同案犯以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不等。朱庆林2014年被抓,2016年4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朱庆林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8月2日,抚州市中院发回重审,2017年7月5日,抚州市临川区法院重审,改判朱庆林无罪。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本案各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不够完整、合理,无法得出被告人系参与绑架共犯的唯一结论,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应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庆林构成绑架罪的证据尚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朱庆林及两位辩护人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案历时16年,法院最终抛弃"严打"思维,对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具有示范性,并严守刑事证明标准,指出"无法得出被告人系绑架共犯的唯一结论,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应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也是对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好诠释,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具有指导性。
徐昕律师
圣运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刑事事务部主任,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所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
刑辩领域:刑事事务部主任徐昕律师团队代理多起轰动全国的影响性案件:天津赵春华枪案、福建刘大蔚网购仿真枪判无期申诉案、深圳王鹏买鹦鹉案、省级政府公款行贿第一案内蒙古杜文贪污、挪用公款案,四川陶红勇贪污、诈骗案等,承办的湖北陈良英寻衅滋事案、江西朱庆林案等法律援助案件取得缓刑的结果,承办的湖北常玉贤等非法经营案、陈春薷诽谤案、四川泸州李梅妨害作证案、成都郑尚元诈骗案获得无罪或撤案的结果。陈春薷诽谤案,被评为2016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江西抚州朱庆林案,被评为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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