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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案例:住建局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拆迁文件合法吗?
2018-05-25 11:33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览】:
杨先生在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北里拥有住宅房屋一套,2010年7月,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宣称取得合法手续,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地段进行拆迁。但拆迁人自始未向其出示证明其拆迁合法性的包括拆迁许可证及补偿安置证明等相关政府文件。杨先生多次要求拆迁人出示相关文件,均被拒绝。
为核实自身所面临的拆迁合法性问题,杨先生向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北里进行开发所获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第16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1)第18号—不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称杨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其后,杨先生向北京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复议,2012年1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的上述两项具体行政行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先生将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年5月,西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北里进行开发所获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行为不当,并撤消了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1)第16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1)第18号—不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法定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是拆迁方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性条件。同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办案点睛】:
公开政府信息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权力必须在阳光下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廉洁和高效。知情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政府机关以任何借口不予公开而应当公开的信息,一般都是对方在自知违法点时的有意隐瞒,这也是我们应核查的重点所在。
【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是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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