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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案例: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
2018-05-25 11:33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览】:
2009年6月,河北省某市启动了旧城改造计划,张先生一家所在小区在此次拆迁之列。开发商贴出公告,称此次拆迁将由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抽签选定评估公司对居民房屋进行评估。张先生所有的建筑面积为87平方米的房屋评估价格为30万元,在商谈过程中,开发商提出,此次拆迁均由开发商向被拆迁人支付评估价格的货币作为补偿,未安排房屋置换,对张先生提出的同区位同面积房屋置换的要求不予采纳。
张先生拒绝开发商货币补偿的要求,坚持要求按照房屋置换的方式对待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开发商遂向本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规定,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此两种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2003年4月29日颁布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建办法函[2003]168号)中,也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
【办案点睛】:
现行拆迁中的房屋置换制度内蕴含着双重价值目标:一方面是通过房屋的所有权调换,实现对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价值补偿;另一方面,在保护房屋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对当事人居住权进行充分保护。
被拆迁人存在选择的权利,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的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兼顾了财产保护与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实现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因此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任何人无权指定被拆迁人只能接受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 建办法函[2003]168号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在收储土地拍卖中房屋拆迁只采用"货币补偿"是否可行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回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更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根据上述规定,除《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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