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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强拆案例: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几经周折终获支持
2018-05-25 11:32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
法条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案情简介]
周先生是天津市东丽区的一位居民,2014年4月9日上午,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在未与周先生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周先生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对其房屋进行强行拆除,导致周先生房屋完全损毁无法居住,并且屋内财产也毁于一旦。曾经的家园如今已经变为废墟,周先生不仅财产遭受了巨大的损害、精神上也带来了极大的创伤,于是周先生走上了维权之路,来到圣运律所委托了
王有银
主任及其团队律师黄晓丽帮他出谋划策、维护权益。
[维权掠影]
在律师的帮助下,周先生于2015年5月6日以东丽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并且提供了1份录音附文字说明以及6张照片以作证明。然而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周先生的主张,该法院认为其提供的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房屋是被告拆除的,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条件,驳回了起诉。
二位律师为了维护周先生的合法权益,为周先生讨回公道,于2015年9月9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原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辩称,其没有实施拆迁行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排除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强制拆除周先生房屋的行为,原审裁定不妥,裁定撤销一审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东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可见法院支持了周先生及律师的主张。
事后,二位当事人向出庭律师表达了感谢之情。黄晓丽律师表示也感谢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配合,希望能够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负所托。
[律师说法]
该案在二位律师的坚持下提起了上诉,并且裁判强拆行为违法,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可见维权取得了进展。虽说维权的过程有些曲折,一审法院并未支持我方的主张,但是二审法院还是给予了我方当事人一个较为公正的结果。
由于利益冲突,近些年来部分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逐渐处于针锋相对的位置,行政机关本应是保护公众、为大众利益发声的角色,现在却愈演愈烈的变为同公众争夺利益的角色,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强拆行为也屡禁不止,对于公众的财产权不仅不予保护、尊重,反之还加以侵害。个别司法机关对此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此类严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不加以处罚,导致部分被侵害人求助无门,不免让人寒心。 被侵害人由于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了解等原因可能处在弱势地位,建议寻找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进行维权活动,以期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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