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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征收案例:集体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2018-05-25 10:55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览】:
张先生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村村民,90年代,因与乡镇企业之间债务纠纷,原属于乡镇企业所有的一栋厂房通过人民法院调解书抵给张先生抵消债务,10几年来,张先生一直在上述厂房内生产经营,但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
2009年,上述厂房所在区域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2010年3月,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张先生得知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针对上述土地作出了批准征地决定。于是,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行为违法,并撤销相关征地批文。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裁定,以张先生不能提供所涉土地的权属证书为由,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律分析】:
实践中,很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那么是否与拥有土地权属证书的主体一样,对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享有诉权呢?
2011年9月5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条规定,肯定了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实际使用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对此,《人民法院报》曾刊登《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做了相关说明,其中第四项"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的原告资格问题"明确提到,土地实际使用人即使没有权属证书,只要是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当其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仍应赋予其诉权;对于非法占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办案点睛】: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对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享有诉权。遗憾的是,法院以当事人无法提供所涉土地的权属证书,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现象,并不鲜见。然而,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该裁定提起上诉的方式予以解决。
【重点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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