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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能否获得补偿?
2018-05-25 10:52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览】:
杨先生在A市B区C办事处某村地界承包2亩左右耕地,2005年B区政府征地,但认为杨先生承包地为国有土地,拒绝按集体土地承包地予以补偿。政府在与杨先生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9年12月份通知杨先生强行征地。为何自己辛苦劳作了大半辈子称的田地,怎么转眼间就成了国有土地?如果真如政府所说是国有土地,是不是自己就拿不到任何补偿了呢?带着这些疑问,也为抗拒强制征收,杨先生遂聘请圣运律师帮助维权。
圣运律师介入后,随即展开维权调查。经律师调查,杨先生原籍D省,60年代相应党的号召,在E国有农场招工时来到A市,一直承包土地经营,现在身份仍是农民。1985年A市B区人民政府向杨先生颁发《A市B区承包土地、资源使用证》,承包期限15年。2000年期满,E国有农场不再与杨先生继续签订承包协议,改由F公司与杨先生签《F公司代征地绿化苗木直管协议书》,期限为1年。新协议发包方F公司其实是E国有农场翻牌而来,按新的协议,杨先生身份也由农民被变成"植管员"。至此,真相已清,杨先生承包的土地是国有农场土地,因发包方恶意,所以现今没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为给杨先生争取补偿,圣运律师分别向立项、规划、国土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征地审批、项目立项等文件。其后针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中不作为行为,又及时启动复议、诉讼等后续程序。圣运律师扎实细致的工作给了对方无形的压力,相关部门主动找到杨先生商谈补偿事宜,向其支付了征地款共计20余万元。
【法律分析】:
一、土地承包证的性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土地权属性质。杨某对律师坚持说是集体土地,因为手中有承包证,其身份一直是农民,但凭借多年的办案,律师意识到问题并非如此简单。通过信息公开及细致调查,确定了土地为国有农场土地。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国有农场经营方式上有几种:一种是由农场自己经营,员工为职工,统一由农场发工资;一种是村民个人承包,农场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还一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由村民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杨先生属于最后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最为类似,也最容易混淆。
二、没有承包合同能否获得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国有土地的,应签订合同及发放承包经营证。所以,本案中国有农场变换方式签订协议,不予签订承包合同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是违法的。没有承包合同不是杨先生的原因,他应当获得相应补偿。
三、如何补偿
根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虽然土地是国有土地,但补偿标准依然适用集体土地的标准。
【办案点睛】
本案律师受理之初案情非常混乱,土地是集体还是国有,发包方到底是大队还是F公司,大队和公司什么关系,国有农场和大队又是什么关系等等,事实不清。圣运律师凭借多年的积累,直接抓住本案的关键问题——土地性质展开调查。随着调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可见。搞清土地国有农场的性质,相应的补偿政策也就明确,维权方案的指定也就具有了针对性。所以,在征地维权中,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变化、现状等信息是法律维权的关键信息。
目前我国国有农场虽数量不大,但因成立年代久远,政策变迁,土地权属变化及不清晰,如果遇到征地,往往成为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而且目前国家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广大承包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依照国土部及农业部的规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国有农场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农民承包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可以获得补偿。
【相关法条】
1. 《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8〕202号 2008年10月13日
……
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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