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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捷报:诉讼胜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武威市国土资源局
2018-05-16 08:32 文章来源:
【原告】 段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
主任及其团队律师
【被告】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武威市国土资源局
【基本案情】
段先生一家在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西路老桥头有合法门面房及小院。2014年9月11日,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武政发[2014]213号),对段先生房屋所在地进行征收。2016年5月31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将段先生的房屋及小院非法强制拆除,用于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荣华城一期)建设。但武威环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未出示合法用地手续,段先生在2016年11月17日申请武威市国土资源局查处,武威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查处职责。原告不服,依法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在2017年2月21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武威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了核查义务,驳回了复议申请。
段先生依法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担任自己的代理人,帮助自己维权。
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在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属于武威市国土资源局管辖范围。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在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胜诉结果】
圣运律师指导段先生依法将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武威市国土资源局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在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2017)甘01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在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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