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热门标签:
刑事辩护
集团诉讼
拆迁律师
首页
圣运
圣运简介
机构设置
团队
律所首席律师
合伙人律师
主任级别律师
顾问
专业领域负责人
主办律师
主任律师团队
案例
行政法律事务
征地拆迁事务
城改法律事务
矿产与环境资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刑事法律事务
房产法律事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投资并购部
公益法律事务
新闻
律所动态
媒体报道
业界热点
客户反馈
研究
会议
专题
理论研究
办案手记
荣誉
招贤
圣运招贤
实习生培养计划
公益
慈善
法援
联系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
>
征地拆迁事务
>
栏目内容
行政法律事务
征地拆迁事务
城改法律事务
矿产与环境资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刑事法律事务
房产法律事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投资并购部
公益法律事务
圣运简讯:诉讼胜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04-10 16:29 文章来源:
【委托人】:南宁市良庆区某村第8、9、10、11、13、18、20、21、22村民小组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述】:
原告南宁市良庆区某村第8等9个村民小组, 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被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前交出土地。由于九原告均是以土地为生的村民,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征收补偿。为了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九原告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原告向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请求信息公开相关征收项目的信息,然而被告迟迟于2016年3月30日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认定被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九原告不服,后在圣运律师的争取之下,将二被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桂国土资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胜案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如下:认被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确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桂国土资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无证据证明其充分听取了九原告的意见,且未支付相关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此情形下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复议决定维持该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错误,依法亦应予以撤销。
上一篇:
福建胜案: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存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下一篇:
观山湖拆迁大案:13年安置协议突遭解除的法律透视!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