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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征收案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竟然包括这么多内容,你真正了解过吗?
2018-05-07 13:32 文章来源:
要点总结
说到协议,就一定会涉及到协议签订人、协议内容、协议救济方式等方面,每一项都非常重要,可能订立协议的时候,双方没有意识到该项的重要性,但是,发生争议的时候,往往一个不起眼的点都有可能成为胜诉的关键。下面,我们来讲讲补偿协议中应当注意的点有哪些。
1.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一般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只有被征收人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得到补偿和安置。所有权人包括哪些呢?一般指拥有被征收房屋产权的个人或者单位,换句话说,所有权人以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所有权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
2.
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1)当事人的单位、住所、姓名。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住所、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一程序十分重要。但是,实践中,很多人都认为这一步无关紧要,导致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此外,当纠纷发生时,法院的选择非常重要,通常《民事诉讼法》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最终住所的确定也影响法院的选择,因此,合同中务必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此外还要注意原住所与现住所。
(2)补偿对象: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合同中应当写明被征收人选择的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应当明确补偿的金额是多少,《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补偿的范围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产权调换需要约定用于补偿的房屋面积,是房屋的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是室内面积还是墙体面积等。
(3)补偿的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房屋置用房的质量,比如装修标准等事项。
(4)搬迁过渡方式:
房屋被征收后,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需要一个过渡期,该过渡期是由被征收人自行找住处还是选择征收人提供的周转房,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此外,选择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应当给予的安置费也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以上就是圣运律师为您总结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的内容,下面我们来看具体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9日,再审被申请人市国土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地方案》,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案载明的事项如下:"......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及身份证等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2014年9月1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中山市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方案的复函》,同意《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中山市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此方案与市国土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相同。
再审申请人徐先生不服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认为其内容及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审法院以涉及的征地补偿方案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对徐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徐先生的起诉。徐先生不服,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撤销征收土地公告中的征收土地补偿方案。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徐先生所诉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由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实施将对所涉土地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以该征地补偿方案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对徐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显然不当,根据法律规定,裁定本案指定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再审。
典型意义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案件中,除了黑拆迁、暴力拆迁等违法强拆案件外,纠纷最多的就是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土地、拆除房屋,我们老百姓双手赞成,但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我们舍小顾大,当然希望国家能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这都需要我们提前了解,避免纠纷发生时,胡子眉毛一把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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