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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06起胜案】河南拆迁胜案:超过期限?法院责令禹州市政府履行复议职责!
2019-11-12 15:30 文章来源:
委托人:贾先生等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贾先生等人在河南省某村有承包地。2016年,贾先生等人承包地上的建筑物被强制拆除,承包地也被强占开展建设活动。经多次交涉无果,贾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贾先生等人向禹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镇政府未经征收便强占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镇政府返还土地、恢复原状。但禹州市政府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贾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圣运律师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并告知复议的途径和期限。依据当时还在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贾先生等人的土地被强占、建筑物被强拆时,镇政府并未告知复议权利和期限,因此不能适用60日的法定复议期限。禹州市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明显不当。
诉讼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贾先生等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责令禹州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禹州市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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