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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48起胜案】青海胜诉案例:厂房遭强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19-12-09 11:11 文章来源:
委托人:朝阳仿古建筑材料加工厂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为了节约能源资源,保护耕地和环境,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第二批"城市禁粘(限粘)、县城禁实"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从2014年起海东市乐都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制品,并要求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取土烧砖的生产企业。
因此,2017年6月16日,海东市乐都区国土局等部门向朝阳仿古建筑材料加工厂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017年6月25日前停止一切生产经营行为,若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要自行拆除关停。如果在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
2017年8月15日,乐都区政府环保局等部门向朝阳仿古建筑材料加工厂发出了《告知书》,认为其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该厂所有人员于8月16日早上八点半前撤离该厂。8月17日,乐都区政府工业和商务局等11个政府部门联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朝阳仿古建筑材料加工厂的所有砖厂及其他建筑。
朝阳仿古建筑材料加工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严重的侵犯,因此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朝阳仿古建筑材料加工厂以"依法确认乐都区政府强制拆除厂房等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海东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在海东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中,决定维持强拆厂房等建筑的建筑行为。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材料加工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想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在一审诉讼结果中,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强拆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材料加工厂的诉讼请求。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在本案中,乐都区政府在强制拆除朝阳仿古建筑材料加工厂厂房前,并未依法履行催告的义务,即便可将海东市乐都区国土资源局等六部门于2017年6月16日下发的《通知》视为带有催告性质的《催告书》,《通知》中也并未载明朝阳仿古建筑材料加工厂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乐都区政府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充分听取了材料加工厂的陈述、申辩并进行记录与复核。不仅如此,其2017年8月15日作出《告知书》,17日就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乐都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应当被视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朝阳仿古建筑材料加工厂向二审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也确认了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组织有关单位对乐都朝阳仿古建筑材料加工厂厂房等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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