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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52起胜案】浙江胜案:信息公开"答非所问"?圣运律师助力确认违法
2019-12-18 08:54 文章来源:
委托人 :杜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回顾
杜先生是宁波市鄞州区求隘镇田郑村的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500平方米房屋、2000多平方米养殖场以及20平米的猪舍。因"北斗路建设项目"对杜先生的宅基地需要进行征收,就安置补偿问题杜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杜先生认为这样的征收项目可能会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开展了相关的系列程序。首先,为了证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杜先生向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北斗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随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杜先生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在答复中仅提供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关于征地补偿费拨付情况的说明》、《2013年应拨未拨》的统计表。
圣运律师认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并非杜先生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仅如此,答复中显示的邱隘镇财政审计办公室于2014年7月11日才收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下发的资金,但根据实际情况,邱隘镇财政审计办公室在2014年7月10日就已经将相关补偿费用拨付到村里了。如果是根据时间点来证明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征地补偿款拨付时间是存在明显出入的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对于杜先生的申请事项,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属于公开范围却未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也未进行任何相应的说明,这样的行为应被视为没有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指责。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通过协助杜先生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护杜先生的合法权益。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在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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