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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69起胜案】云南胜案:自然资源局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20-01-15 10:33 文章来源:
委托人:刘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盐津县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刘先生是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普洱镇柏杨村村民,在村内经营温泉山庄,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2018年5月,因万年桥水电站下闸蓄水项目被征收。2018年6月2日,刘先生的两处面积共计876.16平方米的房屋、三口温泉取水井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设施设备被蓄水淹没,造成房屋损毁及屋内大量物品损毁。刘先生的生产生活遭受到巨大损失,合法利益被严重侵犯,因此他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首先,为了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2019年5月11日,圣运律师协助刘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盐津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征收项目的用地预审文件、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对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征收红线图、一书四方案等系列政府信息。2019年5月28日,刘先生收到盐津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的部分内容,但并未答复刘先生申请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等重要的内容。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盐津县自然资源局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应当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为保障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圣运律师协助其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对圣运律师的意见予以支持,判决盐津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规定对刘先生2019年5月11日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需信息内容未答复部分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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