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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76起胜案】四川胜案:区自然资源局谎称已履行查处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20-01-22 10:45 文章来源:
委托人:肖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肖女士是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太平乡涪水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自留地及房屋院坝。2016年相关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肖女士的自留地及院坝所在的集体土地非法占用,用于"游仙区红光桥重建及胜黎路拓宽工程"的建设。肖女士认为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系列性的相关法律程序。
首先,圣运律师协助肖女士向绵阳市游仙区自然资源局递交了《查处申请书》,要求区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有自留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肖女士。
2018年11月29日,在绵阳市游仙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中载明,"修建农村道路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是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按设施农用地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目前我局已向区交通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完善用地手续。"收到告知书后肖女士坚信作为土地监管机关,区自然资源局会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予以查处。但眼看着项目违法用地的情况一直未改善,圣运律师便协助肖女士针对区交通局违法占地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肖女士被告知,交通局从未收到过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再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的相关规定,区自然资源局作为游仙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查处本地区违法违规用地的法定职责,其不履行行政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被视为违法。不仅如此,区自然资源局的行为还挫伤了公众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及信赖利益保护的信息。因此,圣运律师再次协助肖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限被告绵阳市游仙区自然资源局对肖女士提交的《查处申请书》于判决生效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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