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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86起胜案】山东胜诉案例:街道办未经法定程序强拆房屋?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2020-02-10 14:14 文章来源:
委托人:范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回顾
范先生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的居民,2002年范先生与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由于"枣冬社区"建成后,根据居民的居住分布情况,不适应社区管理使用,需要迁址,因此黄河路街道办经研究决定将其转让给范先生使用。2003年,由于个人需要范先生又增建了18间房屋,并且一直使用。2016年,涉案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在征收期间征收方一直未就补偿事宜与范先生进行协商,2018年12月22日,黄河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强拆了房屋。范先生认为在这种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强拆房屋的行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十分严重的侵犯,因此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针对本案,圣运律师认为,首先黄河路街道办以范先生的房屋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所占土地未经审批许可为由,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但实际上,范先生拥有合法的《房屋转让合同》且房屋在2008年前已经修建完成,当时《城乡规划法》还并未实施,这种以新法惩罚旧行为的做法是明显不合理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本案中,黄河路街道办虽然在强拆前对范先生进行了催告,催促其自动履行拆除,但范先生并未在催告中被赋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种未经法定程序就就行强制执行的行为应当被视为程序违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范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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