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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87起胜案】辽宁胜诉案例:区人民政府未经同意强拆房屋?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2020-02-11 18:05 文章来源:
委托人:贺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贺先生是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上河湾村村民,在本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17年1月5日,和平区政府作出征收公告,贺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期间,贺先生的房屋于2017年12月24日被以"拆违"的名义进行强制拆除,强拆之前贺先生并未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的任何关于房屋拆迁的书面通知,现场强拆人员也未出具任何手续。贺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中遭受到十分严重的侵犯,因此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确实为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区人民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拆迁贺先生的房屋前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也没有证明拆除房屋前已经取得了贺先生的同意及就补偿问题与贺先生达成了协议,反而以"拆违"的名义进行强拆,这样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显然是不合法且严重侵犯贺先生合法权益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贺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和平区政府拆除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和平区政府2017年12月24日拆除贺先生宅基地上941.88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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