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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88起胜案】山西胜诉案例:区政府未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职责?法院责令履责!
2020-02-11 18:06 文章来源:
委托人:曾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尧都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曾先生在临汾市尧都区西关南园拥有一处合法房屋,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2013年因"中大街及西关社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被征收,征收过程中曾先生的房屋遭遇了强制拆除,屋内原有的财务也被进行转移。在此期间,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作出任何与涉案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定程序,曾先生也从未得到过任何形式的补偿,因此曾先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失去了固定居所的曾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遭受到十分严重的侵犯,因此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首先协助曾先生于2018年11月向尧都区人民政府申请了安置补偿,请求区人民政府解决曾先生的安置问题,但区人民政府一直都未作出任何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本案中,曾先生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是拥有获得补偿的权利的。不仅如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更应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一系列关键性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在本案中,虽然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曾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但征收工作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与曾先生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尧都区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方案对曾先生作出补偿决定。然后现实情况是,区人民政府既未履行签约义务,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在收到曾先生的安置补偿申请后,也未作出任何答复。这样的行为,应当被视为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违法行为。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曾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尧都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违法,并责令尧都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起两个月内对曾先生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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